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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不还、不守信用的法律“老赖”,今后将被暴露在阳光下,在招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市场准入等方面处处受到限制。
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简称《规定》),明确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失信者的名单将向社会公布受到信用惩戒。随着这部司法解释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社会公众届时登录最高法院政务网站,就能查询到失信者的身份证号码、失信具体行为等信息。
“信用体系的缺失,制约了良好市场秩序的形成,也制约了经济和社会发展。”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这部司法解释的出台就是要通过信用惩戒手段建立“守信者赢,失信者亏”的评价体系,使失信被执行人“寸步难行”,以更有力的手段破解“执行难”。
顽疾:超七成裁判得不到执行
“执行难”已经成为社会顽疾,尤其是法院裁判文书生效后,相当多的债务人不仅不自觉履行义务,还采取各种手段对抗执行。
据最高法院不完全统计,2008年至2012年,全国法院执结的被执行人有财产的案件中,70%以上存在逃避、规避甚至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自动履行的还不到30%。
由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刚刚起步,强制执行法律规范不完善,不能有效监控和制约逃废债务行为,不能对形形色色的逃债者进行有效的信用惩戒,很多被执行人罔顾法律权威和债权人的困难。有的企业因债权不能及时实现,正常的生产经营无法维持,被迫停工、停产、减员。一些个人债权,如交通肇事受害人的债权、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劳动债权不能及时得以实现,严重影响债权人及家庭的基本生活。
近些年,最高法院连续发布司法文件,限制被执行人奢侈消费、遏制规避执行行为,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的判断是:“执行工作形势越来越严峻,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司法公信力,破坏了‘诚信守约’的社会风尚。因此,建立健全惩戒制度,压缩恶意逃债者的生存空间,就成了重中之重。”
标准:六种情形将入名单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法院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措施。这也成为《规定》出台的法律依据。
《规定》首先明确了在6种情形下,失信被执行人将被纳入名单:一是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是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是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是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是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标准问题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首要问题。并非所有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人都纳入该名单,而是具备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才纳入该名单。”孙军工称。
《规定》还明确了将失信被执行人纳入名单的程序以及纠正程序、删除程序。纳入程序包括提示、启动、认定、生效等环节,法院经过审查一旦作出纳入名单的决定,决定将立即生效。同时,如果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名单错误的,可以提出纠正申请并说明理由。另外,如果失信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或者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应当启动删除程序,将其信息从名单库中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