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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从严惩处制造有毒食品犯罪 最高死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3-06  来源:企业800网  作者:新格网  浏览次数:358  【去百度看看】
核心提示:原标题: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从严惩处制造有毒食品犯罪修改刑法从严惩处制造有毒食品犯罪、建立环境侵权经济惩罚性赔偿制度、发起建立“一带一路”国际民商事纠纷仲裁院……这些是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在今年两会上提交的议案和建议。

  原标题: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从严惩处制造有毒食品犯罪

  修改刑法从严惩处制造有毒食品犯罪、建立环境侵权经济惩罚性赔偿制度、发起建立“一带一路”国际民商事纠纷仲裁院……这些是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在今年两会上提交的议案和建议。3月5日,朱列玉代表在做客正义网与新浪网联合推出的“2018全国两会系列访谈”时,详细介绍了提交这些议案、建议的初衷和背景以及他的履职情况。

  从严惩处制造有毒食品犯罪

  谈到提交从严惩处制造有毒食品犯罪议案的背景,朱列玉表示,2008年的奶制品污染事件,给国内食品生产行业一个重大教训,食品安全受到社会广泛关注。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在刚刚过去的2017年里,曾有火锅店后厨被曝出有老鼠出没,员工直接用火锅漏勺清理下水道垃圾;好几家网红餐厅被曝出有食品安全问题。他认为,这其中除了市场监管不力等原因以外,法律对于制造有毒、有害食品行为的量刑偏轻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朱列玉表示,在司法实践中,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实刑的比例较低,警示作用效果不大。在刑罚较轻的情况下,不法分子因利益驱使依旧会抱着侥幸的心理生产贩卖有毒有害食品。

  此外,他注意到,目前刑法中未明确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罚金的计算标准,没有明确罚金数额的上限或下限,这让司法机关在经济处罚力度方面无法很好地把握。因此,他建议建立经济惩罚性赔偿制度,让惩罚性经济赔偿达到真正的“惩罚性”目的,不能让犯罪者在谨慎衡量犯罪成本与守法成本之后,认为犯罪成本将远低于守法成本,进而实施犯罪行为。

  他举例说,“我去年代理过一个案子,一个屠宰场把一些病猪拿来屠宰去卖,这个案子虽然法院最终判我们胜诉,但是赔偿金额只有1万元。对于那些侵权者来说,相比他们赚取的利润,1万元就是九牛一毛。”

  建立环境侵权经济惩罚性赔偿制度

  在朱列玉看来,治理环境污染也面临着和食品安全同样的问题:刑罚较轻,经济处罚不明确。

  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此,朱列玉建议,应当建立环境侵权经济惩罚性赔偿制度,综合考虑犯罪人因其行为获得的财物、被告的财产状况、违法成本的心理预期等,明确罚金的上限或下限,确定赔偿数额,使环境污染企业面临巨额赔偿,至少是超出收益的较大数额的赔偿,发挥法律规范、调整的作用。

  环保领域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履职的重点。截至2018年1月,全国检察机关立案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6335件,通过公益诉讼挽回直接经济损失87.4亿余元。检察公益诉讼在防止环境污染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朱列玉认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契合了当前的时机,但如何让环境污染案件通过判决形成震慑性作用,仍需要多加考虑。“从公益诉讼角度来说,检察机关要加强对这类案件的可操作性研究。”

  建议成立“一带一路”国际民商事纠纷仲裁院

  广东是“一带一路”建设中的重要省份,作为来自广东团的人大代表,朱列玉对此话题高度关注。从法律层面考量,朱列玉建议国家发起成立“一带一路”国际民商事纠纷仲裁院,解决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商人可能遇到的经济纠纷,维护参与者应有的合法权益。

  朱列玉表示,通过“一带一路”国际民商事纠纷仲裁院的法律适用,促进形成大家共同遵守的国际贸易、投资和金融规则。

  具体来说,在国际贸易领域,国际民商事纠纷仲裁院可以通过法律适用,梳理现行的国际贸易惯例,梳理“一带一路”相关国家和地区现有的双边或者多边贸易协定。在时机成熟时,可以推动建立与相关国家和地区的自由贸易协定,并通过仲裁院的法律适用,推动形成融通共用的贸易规则。

  在国际投资领域,开展大规模基础设施国际投资是实现“一带一路”倡议的核心内容,正好可以借助国际民商事纠纷仲裁院的设立,梳理并选择适用的国际投资规则。同时补充、完善“一带一路”相关国家和地区现有的双边、多边投资协定或签订新的投资协定,通过国际仲裁院的法律适用,形成新的国际投资规则。

  而在国际金融领域,国际民商事纠纷仲裁院可以梳理现有国际金融规则,“一带一路”相关各国和地区可以选择适用。同时,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已经成立,未来有望逐步形成相应的国际金融规则,这些规则也都可以通过仲裁院的法律适用予以确立。

  此外,朱列玉认为,发起共同成立“一带一路”国际民商事纠纷仲裁院,通过对“一带一路”相关国家和地区国际民商事纠纷的公平处理,将提高我国国际仲裁机构的影响力和话语权。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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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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