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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贷裸贷近年多发 代表建议刑法增设非法放贷罪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3-13  来源:企业800网  作者:新格网  浏览次数:31  【去百度看看】
核心提示:原标题:厉莉代表建议整治借贷乱象刑法中增设非法放贷罪本报记者周斌套路贷、校园贷、裸贷……近年来,非法放贷行为多发,手段不断更新,令人防不胜防,由此引发当事人自杀自残等恶性后果的案件屡见不鲜。“我们在调研中发现,非法放贷问题严峻,已经形成地下

  原标题:厉莉代表建议整治借贷乱象 刑法中增设非法放贷罪

  本报记者 周斌

  套路贷、校园贷、裸贷……近年来,非法放贷行为多发,手段不断更新,令人防不胜防,由此引发当事人自杀自残等恶性后果的案件屡见不鲜。

  “我们在调研中发现,非法放贷问题严峻,已经形成地下产业链,给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隐患,同时危及金融安全。不过现行法律规制力度有限,审判也陷入很大的困境。”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厉莉代表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3月7日,她和另外5位全国人大代表一起,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在刑法中增设“非法放贷罪”的建议。

  据了解,2012年,房山法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仅四五百件,而去年已增长至近三千件。厉莉调研发现,很多基层法院的情况与房山法院类似,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大量涌入,其中很大一部分涉及民间经营性放贷行为。

  民间经营性放贷业务快速发展,虽然在满足部分群体的资金需求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同时也引发了诸如暴力催收、与黑恶势力勾结、侵犯个人隐私、过度信贷、虚假诉讼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严重破坏了金融秩序、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侵犯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厉莉建议,将违反金融管理法规,以营利为目的放贷行为,即非法放贷入罪。

  她告诉记者,非法放贷行为的地下性、隐蔽性、逃避性,给行政机关执法带来重重困难。非法放贷主体故意不取得经营资质,进行地下经营性放贷,司法机关在民事审理中,也很难认定其是否属于经营性质的放贷。

  刑事层面,一些非法放贷主体对债务人实施的多为威胁、恐吓、滋扰等软暴力,这些软暴力游走于现行法律边缘。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面对非法放贷过程中扰乱社会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时,往往陷入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即便其暴力程度触犯了现行刑法,法律惩治的也只是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绑架、敲诈勒索等衍生行为,而无法打击非法放贷这一根本诱因。

  厉莉提出,应在刑法中明确设立“非法放贷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具有“以暴力、胁迫、欺诈、寻衅滋扰等方式催讨债务的”“侵犯、泄露他人隐私的”“非以放弃全部或者部分债权为目的,阻碍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等9类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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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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