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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高院院长:建议规定环境诉讼程序 指导审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3-14  来源:企业800网  作者:新格网  浏览次数:64  【去百度看看】
核心提示:原标题:甘肃高院院长张海波:建议规定专门的环境诉讼程序,指导审判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中国人大网获悉,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海波近日提交了《关于制定“环境诉讼法”的立法建议》(以下简称“《

  原标题:甘肃高院院长张海波:建议规定专门的环境诉讼程序,指导审判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中国人大网获悉,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海波近日提交了《关于制定“环境诉讼法”的立法建议》(以下简称“《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海波。甘肃法院网 资料图ink="">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海波。甘肃法院网 资料图

  《建议》指出,由于环境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管辖、诉讼程序都有别于传统诉讼法的规定,现行的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机制无法单独适用于此类案件。因此,他建议全国人大着手制定统一的环境诉讼法。通过规定专门的环境诉讼程序,专门指导环境诉讼的司法审判。

  张海波在《建议》中指出,目前对于环境纠纷类案件,相关法律制度供应仍不足。

  例如,生态修复并不简单等同于民法上的恢复原状,其修复目标、修复标准、归责原则和责任方式等问题,在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并不明确。

  而对于环境诉讼的时效规则,张海波认为,目前按照民事诉讼的“知道或应当知道”作为起算点,但环境损害例如血铅病、尘肺病等,具有潜伏期长、致害原因及因果关系多样等诸多特征,为适应环境纠纷的特点,应当对最长诉讼时效作出延伸规定。

  在张海波看来,建立环境诉讼制度的最终目的,是在一个诉讼程序中达到多种要素相统一,通过整合诉讼程序达到专门化的目的。

  但他发现,目前国内对“环境司法专门化”的理解仍然停留在“机构专门化”上,即认为成立了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或部门,就实现了司法专门化。

  “个别地方会产生将一起环境侵权案件分解成刑事诉讼、民事公益诉讼、环境行政不作为诉讼等多案进入司法程序的情况,表面上增加了案件数量,实质上浪费了司法资源。”张海波在《建议》中写道。

  该《建议》列出了若干数据:截至2018年1月1日,除最高人民法院的环境资源审判庭外,全国共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设立了专门的环保审判庭,合计363个。然而,各地环境资源法庭却面临“无米下锅”的尴尬处境,大多数环境纠纷的处置往往停留在行政层面,进入司法程序的不足1/200。

  针对上述问题,张海波建议全国人大着手制定环境诉讼法,通过规定专门的环境诉讼程序,专门指导环境诉讼的司法审判。

  具体来说,张海波提出,环境诉讼法应涉及如下内容:

  1、环境诉讼当事人:哪些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有权提出环境诉讼,适当允许符合条件的个人作为环境诉讼原告,并明确行政机关发起环境诉讼的前置程序;

  2、环境诉讼证据保全程序: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行政部门以及有关公安、检察机关在环境犯罪侦查公诉阶段,便固定对未来生态环境损害索赔所需的证据;

  3、环境执法与司法的协调机制:允许环境执法部门以支持起诉人的身份提交诉讼证据参加诉讼,并建立环境执法部门与人民检察院之间的案件移送机制;

  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区别;

  5、环境纠纷案件处理中,如何将民事侵权诉讼、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及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的多种法益相衔接和统一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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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霍宇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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