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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连环杀人案”一审宣判,高承勇涉四宗罪被判处死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新格网  作者:新格网  浏览次数:345  【去百度看看】
核心提示:甘肃“白银连环杀人案”被告人高承勇获死刑,其14年间杀害11人,被控抢劫、故意杀人、强奸、侮辱尸体罪;该案侦破跨28年被称"世纪悬案"。【早前报道】甘肃白银

3月30日上午10时许,甘肃白银中院一审宣判“白银连环杀人案”,被告人高承勇被判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

1998年至2002年间,白银市先后发生10起强奸杀人案件,受害人中年龄最小的仅8岁,作案手段极其残忍,一度在当地造成恐慌。 2001年8月,此案被公安部列为督办案件。2004年8月,公安部组织专家对案件进行会诊,将白银、包头两地案件并案,确定为甘蒙“8·05”系列强奸杀人残害女性案,但案件迟迟没有取得实质性突破。

2015年3月,甘肃省公安厅决定重启侦查工作,围绕指纹和DNA两个方面深入开展侦查工作。之后通过DNA-Y染色体检验,初步确定了犯罪嫌疑人,经过指纹比对和DNA进一步比对,最终确定犯罪嫌疑人为高承勇。距离第一起案件发生28年后的2016年8月26日,警方在白银市工业学校一小卖部内将高承勇抓获。

2017年7月18日至19日,此案在白银市白银区法院第一法庭不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控,1988年5月至2002年2月间,被告人高承勇以谋取钱财、强奸妇女、满足变态心理为目的,在甘肃省白银市、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采取尾随女性、入室作案等方式,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及侮辱尸体犯罪,共致使11名女性被害人死亡(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10起、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区1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承勇用事先准备的弹簧刀、绳子、布兜等工具,杀害11名无辜女性,并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劫取财物、侮辱及故意毁坏尸体,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考虑其犯罪情节、手段,以及造成的严重后果,公诉人当庭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承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庭审历时两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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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判定:高承勇需赔偿每一位受害人家属39947.5元

兰州晨报

原标题:“白银连环杀人案”被告人高承勇一审被判死刑

3月30日上午10时,备受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被告人#高承勇#抢劫、故意杀人、强奸、侮辱尸体一案,在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10:35分宣判结束。高承勇被判处死刑,当庭表示不上诉。法庭判定高承勇给每一位受害人家属赔偿三万九千九百四十七点五元,于判决生效当日全部付清

刚刚,高承勇被判死刑!当庭表示不上诉!

3月30日上午10时,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高承勇抢劫、故意杀人、强奸、侮辱尸体附带民事诉讼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高承勇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及侮辱尸体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另判决被告人高承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

高承勇当庭表示服判,不提起上诉。

被告人高承勇被押出看守所前往法院。

被告人高承勇抢劫、故意杀人、强奸、侮辱尸体一案,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检察院以甘白检公诉刑诉[2017]10号起诉书于2017年4月24日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程序性审查,于2017年5月2日决定受理。

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8日至19日,在白银区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白银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法定代理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人高承勇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庭审活动。经合议庭评议,决定本案定期宣判。因本案跨度时间长,案情重大复杂,需反复核查相关证据,依法延长审理期限。现本案审理终结,于2018年3月30日10时在本院依法公开宣判,白银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公诉人到庭履行职务,部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高承勇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宣判活动。审判长当庭宣读了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04刑初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在银全国和省、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部分新闻媒体单位记者、群众共计150人旁听了宣判。

公诉机关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1988年5月至2002年2月间,被告人高承勇以谋取钱财、强奸妇女、满足变态心理为目的,在甘肃省白银市、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采取尾随女性、入室作案等方式,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及侮辱尸体犯罪,共致11名女性被害人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承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劫取财物,侮辱及故意毁坏尸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及侮辱尸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承勇于1988年5月至2002年2月,先后在甘肃省白银市、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共作案11起,其中实施抢劫作案4起,实施抢劫、侮辱尸体作案4起,实施抢劫、故意杀人、强奸作案2起,实施抢劫、故意杀人、侮辱尸体作案1起,共致11名女性被害人死亡。另查明:被告人高承勇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丧葬费以及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承勇无视国法、仇视社会、漠视生命、滥杀无辜,为满足其非法占有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手段或在实施盗窃犯罪时被发现,为抗拒抓捕、毁灭罪证,使用暴力手段致多名女性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入户抢劫、多次抢劫、抢劫致人死亡;被告人高承勇为灭口以掩盖其罪行,使用暴力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多名女性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高承勇为满足其奸淫目的,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2名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系情节恶劣;被告人高承勇为满足其侮辱、玷污尸体的变态心理,对多名女性被害人尸体加以毁损或奸污,其行为已构成侮辱尸体罪。综上,对被告人高承勇应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被告人高承勇犯罪动机极其卑劣、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性质极其恶劣,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人身危险性极强,应予严惩。白银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承勇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侮辱尸体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高承勇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或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高承勇对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物质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对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法请求予以支持,对不符合赔偿范围、数额的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高承勇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四)(五)项、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一)项、第三百零二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等规定,判决被告人高承勇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侮辱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另判决被告人高承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

【早前报道】

甘肃白银案一审结束嫌犯认罪鞠躬致歉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高承勇故意杀人、强奸、抢劫、侮辱尸体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2017年7月18日至19日,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对被告人高承勇故意杀人、强奸、抢劫、侮辱尸体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一审不公开开庭审理。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不公开开庭审理。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了诉讼。

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88年5月至2002年2月间,被告人高承勇以谋取钱财、强奸妇女、满足变态心理为目的,在甘肃省白银市、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采取尾随女性、入室作案等方式,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及侮辱尸体犯罪,共致11名女性被害人死亡(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10起、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1起)。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高承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劫取财物,侮辱及故意毁坏尸体,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三百零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及侮辱尸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承勇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以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赵永奇为审判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姜爱平,审判员滕文祥为成员的合议庭依法审理本案。合议庭于6月28日,召集控辩双方召开庭前会议,控辩双方均未对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提出申请。2017年7月17日,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庭前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本案受理后开展工作的情况,并就本案相关问题现场回答了记者提问。

庭审中,合议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法律程序进行庭审。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机关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向被告人高承勇逐一作了法庭讯问,并出示宣读了物证、报案材料、户籍证明、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被告人高承勇的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公诉人所举证据作了当庭质证;在法庭辩论阶段,被告人高承勇及其辩护人依法进行了辩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发表了控诉意见和民事赔偿主张;在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高承勇作了最后陈述。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始终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有关规定,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和各方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庭审持续了二天。合议庭鉴于案情重大、疑难、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宣布休庭,择日定期公开开庭宣判。(央视记者奚丹霓官志伟)

白银杀人案宣判,完整案件经过始末汇总回顾

一、白银案侦破始末

①1988年首案后,白银公安部门调集警力,对案发地原始范围内所有15岁至30岁的男性,白银区有前科、流氓劣迹的人员逐一进行了摸底审查。

②1998年,甘肃省公安厅协调专家会诊,刻画嫌疑人体貌特征。专案组依据作案手段和指纹比对,将多起杀人案并案进行侦查。 ③相关年龄范围内男性几乎排查一遍,专案组分析犯罪嫌疑人可能在作案前以公厕为藏身地“踩点”,对六案现场平房区的公厕分布绘制成图,派警力全天候蹲守。

④2001年8月,公安部将该案定为部督案件,在以后的几年中,扩大外延排查区域,对白银市三县两区、多个系统单位及兰州市榆中、皋兰两县等符合年龄段的男性开展新一轮专案排查。

⑤2015年下半年,随着DNA技术发展,犯罪嫌疑人高承勇的一名亲属因违法犯罪被采集到血样,比对DNA发现白银系列凶杀案嫌犯线索。

⑥2016年8月26日,民警在白银市工业学校一小卖部内将犯罪嫌疑人抓获。

二、高承勇庭审中三鞠躬曾称捐器官

1、高承勇在看守所曾试图几次自杀,但都未成功,开庭前两天,还曾用头撞墙。

2、高承勇曾请求捐献自己的器官,但律师称此举操作可能性不大,并称“别连累我孩子”。

3、高承勇一直非常冷漠,但庭审后,他给受害人的家属鞠了三个躬,并表示了他的歉意。

三、“世纪狂魔”高承勇其人

①年少高承勇

1、高承勇年幼丧母,从小由父亲带大,高承勇姊妹八人,五女三男。高承勇小的时候,双胞胎哥哥掉进河里遇难,高承勇多次跑到哥哥遇难的地方失声痛哭。

2、亲戚眼中的高承勇“比较柔”,个子高,长得“精神”,老实巴交,不爱说话,很少和人闹不愉快。

3、高承勇上学时学习成绩一般,但身体素质不错,高考时,高承勇还参加了飞行员的选拔,但是最终落选。

4、父辈亲戚眼中,高承勇小时候对父母很孝顺,高承勇父亲去世前瘫痪好几年,高承勇守在床前端屎端尿,每天给父亲擦洗全身。

②高承勇嗜赌曾打骂妻子

1、高承勇经常无端失踪,张清凤在月子期间挨饿,只好求助一墙之隔的堂嫂,勉强要点馍馍饱腹。

2、高承勇同学称在婚后的第一年里,高承勇曾将妻子的眼睛打青,甚至十多天里,一直不理她。

3、高承勇儿子称前些年父母经常会吵架。吵架时,父亲有时会打骂母亲,原因是高承勇赌博。

③舞厅门口的流血事件

1、高承勇和妻子张桂芝在舞厅跳舞,离开舞厅时与人发生纠纷,对方用匕首在高承勇的肚子和大腿根部捅了两刀,但此次事件高承勇很隐忍,选择私了。

2、同学回忆称,让人后怕的是高承勇当时被捅后站着不动,直到失血过多而倒地。

④在被害人小区住6年

1、高家2006年前后搬到棉纺厂小区的,而在2000年,高承勇曾杀害住在棉纺厂宿舍的一名28岁女工,作案地点距该小区仅四五百米远,高家2012年从白银棉纺厂小区搬走。

2、高承勇老婆张某性格比较外向,而高承勇则不怎么和人交流,邻居眼里,他文文静静的,像个学校的老师。

四、妻儿20多年不知“恶魔在身边”

高承勇长子称不明白父亲为什么做这样的事,但觉得“可恨之人必有可怜之处”。

高承勇被抓后,其妻子哭得死去活来,说自己不想活了。

庭审后高承勇妻子表示,还是没法面对,他的衣服都是自己洗,是一个挺爱干净的人,甚至不说脏话。

五、白银案8个关键细节引发关注

1、1986年高承勇结婚,大儿子1998年出生,也是在1988年5月26日他做了第一起凶杀案。

2、第一起杀人案后,高承勇把受害者‘小白鞋’影集拿走,晚上在被窝里看,看完再起来烧掉。

3、1998年,是他心灵最扭曲的时候,他连续作案四起。

4、1998年高承勇杀害一名8岁女童,并将其强奸,作案后高承勇口渴,在小女孩家泡了一杯茶。

5、2002年2月9日最后一案,也是他儿子口中的“自己考了全镇第一”。

6、高承勇曾在晚饭后给大家讲述白银凶杀案,他还称嫌犯把哪里割了等等,没想到主人公竟是他自己。

7、此前网传白银案嫌犯专挑红衣女子下手,但事实上高承勇对于“专挑红衣服,长头发女子下手”的说法嗤之以鼻,他是专挑漂亮的下手。

8、律师在警察审讯笔录中看到这样的话:杀完人后,很解恨,很痛快。但对于恨的是什么,高承勇并未供述。

六、白银案辩护律师还原高承勇作案心理

高承勇做法没有明确目的,完全随机,具有变态人格。

高承勇选取的目标就是他觉得年轻的、漂亮的。

高承勇的心理素质超级强,记忆力也超于常人,当年作案时间、地点等细节都记得一清二楚,甚至能详细到受害人住址的门牌号。

对于犯罪动机,高承勇只回答了“报复”两个字,就拒绝再回答此类的问题。

白银案嫌犯作案地点示意图

七、三大原因造成“世纪悬案”

①有犯罪证据,但没有追寻线索

犯罪的证据非常充分,认定和揭露犯罪嫌疑人的线索几乎没有。

②嫌犯居无定所,行踪不定

案发多在白银市区,调查范围局限周边,但犯罪嫌疑人作案后或隐蔽于家中务农,或外出打工逃避侦查。

③嫌犯谨小慎微,没有犯过其他类型案件

警方对白银案嫌犯缩遗留指纹、脚印、精斑等都有记录,但嫌疑人却没有犯过其他案件,因此并未进入警方视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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