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头条 焦点资讯 营销之道 企业报道 淘宝运营 网站建设 软件开发 400电话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网站建设 » 正文

准入条件大幅降低!民航局发布无人机管理办法 6月1日起实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4-10  来源:企业800网  作者:新格网  浏览次数:669  【去百度看看】
核心提示:无人机自从去年开始已经越来越冷淡了,北京地区七环以内民用无人机一直处于禁飞状态。现在最新消息,国家民航局再次发布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在《民航法》框架下,规范了无人机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准入和监管要求,将于 2018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TechWeb报道】 4 月 9 日消息,无人机自从去年开始已经越来越冷淡了,北京地区七环以内民用无人机一直处于禁飞状态。现在最新消息,国家民航局再次发布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在《民航法》框架下,规范了无人机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准入和监管要求,将于 2018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541

据消息了解,国家民航局近日发布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民航局官方表示,近年来,无人机产业发展迅速,在个人消费、农林植保、地理测绘、环境监测、电力巡线、影视航拍等领域应用广泛,但很多无人机运营商反映其在运行过程中遇到无法取证的问题,为此发布该《办法》,对无人机经营活动进行依法管理。对无人机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及程序、无人机经营性飞行活动的监督管理方式等做了明确规定,具有适用范围边界清晰、准入条件大幅降低、在线操作简单便捷、管理条款符合情理、时间指标宽松充裕等特点。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港澳台地区 除外)使用最大空机重量为 250 克以上(含 250 克)的无人驾驶航 空器开展航空喷洒(撒)、航空摄影、空中拍照、表演飞行等作业类 和无人机驾驶员培训类的经营活动。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载客类和载货类经营性飞行活动不适用 本办法。

通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规定,需要取得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四个基本条件:

(一)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为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为中 国籍公民;

(二)企业应至少拥有一架无人驾驶航空器,且以该企业名称 在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信息系统"中 完成实名登记;

(三)具有行业主管部门或经其授权机构认可的培训能力(此 款仅适用从事培训类经营活动) ;

( 四) 投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最后,本《办法》执行时间为 2018 年 6 月 1 日起生效。如果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一年内无法再次申请。如果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后被撤销,并且三年以内无法申请。严重者将成为民航行业信用管理"黑名单"的企业。

以下相关规定链接:

中国民用航空局原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

 
关键词: 无人机 民航局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吉ICP备11001726号-6
企业800网 · 提供技术支持